商标撤三答辩成功后,还有什么程序要走?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商标撤销是指中国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已成功注册(即已依法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发出撤销通知。但一般情况下,中国商标局不会自行发出撤销注册商标的通知,通常是其他企业或个人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申请(大多是该商标的竞争对手)。中国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将向被建议撤回三个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使用注册商标证据的通知》。【/br/】商标撤回答复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中国商标局发出的《关于提供使用注册商标证据的通知》后,参照《通知》背面的《关于提供使用商标证据的说明》,在两个月内向中国商标局提交该商标在前三年内在受保护商品上使用的证据,或者证明有正当理由不使用该商标。同时,还应返还《关于提供使用注册商标证据的通知》。提交中国商标局裁定。【/br/】出现下列情况,即视为自动放弃,则该商标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1未能在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2.提供的使用证据是虚假的或无效的;3.逾期未说明不使用的理由的。【/br/】商标撤销三年抗辩所需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以及能够证明申请撤销商标的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商标印制、商标产品生产、销售的图片或相关材料、商标产品的贸易文件、商标许可合同、商标产品的公示证据等。证据清单,由机构提供)。【/br/】《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书》及商标撤销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代理人委托书》(由代理机构提供)。被申请人签署了《撤销使用注册商标三年的批复》和《商标代理函》(由代理机构提供)
。程序:被申请人签署代理合同-付款-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商标代理函-代理机构制作标准文件-上报中国商标局-中国商标局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