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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遇撤三应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第一,商标使用的主体应当是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人。这里强调的是,商标使用人应当具有合法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合同或者授权;
其次,应提交在规定时限内使用的证据。“撤回三个”叫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要求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撤销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在三年范围内的证据不予受理;第三,商标必须在中国大陆使用。如果商标使用的全过程与中国大陆无关,证据不予采纳;
第四,使用证据应当反映申请撤销的商标和商品(服务)。在准备辩护材料前,应明确要撤销哪些商品或服务,证据要有针对性地使用,避免“答非所问”。此外,抗辩证据还应反映商标的具体使用形式。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未体现或者外观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接受证据材料;【/br/】第五,撤回商标应当在真实、公开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小规模未公开或非商业使用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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