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法律途径主张权利:【/br/】首先,就初审中公布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初步审查中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申请注册的,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br/】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的,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br/】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者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述分析的商标抢注的构成要件,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这些证据应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如商品购销合同和争议商标有关的双方通信,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另一方面是权利人使用并提前公示争议商标的证据,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文件、商标广告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刊杂志、商标商品购销合同及发票等。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如申请裁定异议或争议,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在期限内尽可能提交一次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主张的有力支持,应尽量提交可信度较高的证据,如中国机关根据职权制作的公文、专门机构保存的历史档案、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