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提撤三,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材料才符合要求?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闲置不使用。但是对于商标转让的受让方来说,需要注意商标中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如果该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竞争对手*有可能提交撤销该商标的申请。什么证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1。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具体形式如下:
1。商标附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通过直接连接、雕刻、品牌或编织,或用于附加标志、产品手册、小册子、价目表等。;
2。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单据,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证等。;
3。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以及通过广告牌、邮寄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使用商标的产品做广告;
4。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印刷材料和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提供的其他材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指定服务中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如下:
1。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服务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铺装饰、员工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文具等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
2。商标用于与服务相关的文件,如发票、汇款文件、服务提供协议、维护证书等。
3。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以及通过广告牌、邮件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使用商标的服务做广告;
4。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印刷材料和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提供的其他材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况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
2。不用于开放的商业领域;
3。仅作为礼物使用;
4。只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用于维持商标注册的象征性使用。
4。仅提交以下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和合同;
2。书面证词;
3。很难确定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已被修改;
4。物理对象和副本。
五、下列情况之一是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限制;
3。破产清算;
4。不能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其他正当理由。
在收到商标撤销通知时,提供第一条、第二条的证据,商标不会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