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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这样申报您知道吗?

发布日期:2021-05-28 浏览次数:

税务部分提醒广大纳税人,在申请特殊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特别附加税抵扣政策实施后,个人申报的特别附加税抵扣信息将成为减免税的依据,直接决定个人缴纳的税额。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享受特别附加税,税务部门近日提醒广大纳税人,在申请特别附加税时,纳税人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子女教育证明——纳税人应依法保留与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子女在国外接受学历教育并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的纳税人,需要保留境外校园选择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证明材料。如果纳税人已经申报了特别附加税,并且没有保留这些证明材料,将影响享受特别附加税。

大病医疗扣除-纳税人应在2020年1月1日(含)后申报大病医疗扣除。由于个人全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是按大病医疗费用累计扣除计算的,2019年完成后才能申报享受。

住房支出信息——纳税人不能同时申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抵扣,只能在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抵扣中选择一项。如果两个扣款条件同时满足,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一个扣款。

职业教育时刻——如果申请具有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颁发或同意日期应在2019年1月1日后(含)。特别附加扣款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有发放日期(同意)的,依法享受扣款。

教育扣除标准——纳税人为子女申报教育扣除的,父母双方的扣除总额不得超过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如果父母双方都享受子女教育的减免,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申报。如果双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扣款标准申报,会影响双方子女享受教育扣款。

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留与特殊附加扣除有关的材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抵扣信息进行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情况的,责令改正,并告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部分依法进行处理,划入征信系统,实行联合处罚。

  假如交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有疑问和问题,能够拨打12366交税咨询服务热线,或许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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