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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1、因《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异议人可以在三个月内补充异议证据。因此,商标局一般在异议期限届满后,向异议人发送商标异议副本和回复通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副本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异议人未答复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异议人逾期不答复或者不按规定答复的,视为未答复。

2.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提交商标局出具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或者其复印件,以便商标局收到后通过扫描条码确认收到答辩书。

3.被申请人在提交答辩书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收到答辩通知的日期,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的答辩。例如,商标局发送异议副本和回复通知的信封。

4.和异议申请一样,答辩人需要在答辩上加盖企业公章(如果答辩人是个人,需要签字)。被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答辩的,应当附答辩书,并加盖代理机构印章。其他相关规定可参照异议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的异议办理。

5.答辩陈述的更正。商标局应当参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通知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纠正程序可以解决的问题包括:

(一)异议陈述缺少异议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代理答辩的,代理委托书缺失或者有瑕疵的;

(3)被申请人通过邮件提交异议回复,邮戳不清晰,难以确定回复提交日期;

(四)答辩书存在其他瑕疵,例如异议人的印章与初步审查公告上异议人(注册申请人)的姓名不一致;异议人名称变更缺少登记机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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