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异议答辩?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1.如果反对者提供的答复材料中有任何外国文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外文异议回复不作为异议回复材料,退回当事人。(见:1997年1月14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中文译文的通知》)
2.补充证据材料及提交期限说明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中声明,并在提交异议答辩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对补充答辩材料不予受理,异议成立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提出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