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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怎么保护啊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历史上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有三种代表性的方式:第一,“外围限制制度”是指专利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确定,要求只能严格忠实地按照权利要求书中文字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从而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二,“中心限定制”是指专利保护范围由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确定,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只是让专利局和公众判断其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自由解释。然而,在专利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中,无论哪个中国采取了*端的“外围限制制度”还是“中心限制制度”,都或多或少地倾向于将两者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第三种途径,即“妥协制度”。因此,1973年14个欧洲中国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第20条和《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专利保护的范围由权利要求的内容决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br/】关于“折衷制度”,佛山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进一步说明了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当解释说明书和附图中的权利要求时,应当采用折衷解释的原则。需要避免采用“外围限制”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书面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和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的一些歧义;还需要避免采用“中心定义”的原则,即权利要求只定义了一个一般的发明核心,在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技术专家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的保护范围。折衷解释应该在上述两种*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该将专利权人的合理合法保护与法律稳定和公众的合理利益结合起来。【/br/】由于周边限制制度严格限制专利保护范围和私权行使,更倾向于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技术发展情况,有专家学者提出,我国专利法虽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定了折衷制度,但法院在实践中应严格把握解释的尺度,更接近外围限制制度,否则会影响公共利益,阻碍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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