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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渤酒庄”为“黄渤”商标告商标委 法院判决:酒庄侵权在先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佛山市知识产权法院10日通报,1月9日上午,佛山市知识产权法院就王诉中国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申请注册的“酒厂”商标损害了在先名称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商标为商标号24107562“黄波酒厂”,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注册,2018年5月7日获准注册。它被批准用于第33类“果酒(包括酒精);煮沸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等商品,商标权的专用期限至2028年5月6日止,商标权归王所有。

2018年7月5日,黄波向原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争议的商标损害了黄波的在先名称权,应被宣布无效。王不服,向佛山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佛山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黄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黄波的名字已经被“果酒(酒精)”等商品的相关公众所熟知。

本案争议商标由“黄波酒厂”字样共同构成,其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的批准使用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注的商品来自黄波酒厂或与黄波有特定13129078132。特别是原告和黄波的户籍所在地在佛山省,在2017年申请争议商标注册时应该知道黄波的名字和知名度。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是不正当地利用黄波的名义牟利,损害了黄波的在先名称权。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是正确的,佛山知识产权法院予以支持。

王称“”是“黄渤海”的简称,没有事实根据,不构成争议商标对第三人在先名称权的抗辩。佛山知识产权法院不支持这一主张。

综上所述,佛山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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