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高索赔额的国内知识产权案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9月17日,吉利汽车诉魏玛汽车侵犯商业秘密案在佛山高院开庭审理,案件标的金额达21亿元,创下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领域有史以来*高的索赔金额。
吉利认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并未随诉向法院公开审理,且申诉未公开,因此诉讼标的21亿元金额的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然而,边肖认为,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赔偿金额一直以来都比较复杂和难以确定,即使法院*终认定威玛龙存在侵权行为,也很难获得诉讼标的21亿元金额的充分支持。
对于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给出了以下规定:“专利侵权赔偿金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取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规定给出了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优先考虑专利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无法确定,那么参考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可以参考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如果无法确定许可费,则应参考指导补偿金额。
根据专利法给出的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可以看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赔偿金额是由补偿性原则确定的,即尽可能赔偿的补偿性原则。这种侵权赔偿制度的作用主要是救济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而不是惩罚侵权人。
与惩罚性赔偿相比,采用补偿性赔偿时,*终损害赔偿的确定通常更加严格和谨慎。
根据2001年6月公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可以用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乘以因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人专利产品的总销量减少额计算。权利人减少销售的总次数难以确定的,以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次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收入所得的乘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
上述规定涉及“销量”和“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如何确定「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
2009年12月公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而获得的利益;其他权利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的有关规定。
这样,当侵权产品中存在多项专利时,在涉及一项专利权的诉讼中,不宜将侵权人的利润按产品的总利润确定为合理利润,而应以侵权产品通过涉案专利权获得的利润作为合理利润。
此时,在确定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时,产品的销量相对容易确定,比如根据相关的销售合同或网上销售数据,但确定侵权所涉及的专利权所带来的利益是困难而复杂的,在赔偿原则的指导下,法院通常会发现侵权所涉及的专利权所带来的利益更加“保守”和谨慎。
在本案中,毛大师边肖认为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情况自愿给予合理的利润,并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和解释来支持给予的合理利润,从而*大限度地获得法院的认可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