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2021-06-04 浏览次数:
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其计算依据为非法经营额。所谓非法经营额,通常是商品的销售收入,即单价乘以数量。其他答复:(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商标管理,保障商标专用权,督促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企业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志。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图形: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二)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四)与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五)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六)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7)带有民族歧视;(8)夸大宣传,骗人;(九)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但是,除地名有其他含义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第九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按照其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机构代理。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第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第十二条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申请注册。第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其他同类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单独提出注册申请。第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十五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批第十六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已经注册或者经他人初步审定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十八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第十九条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者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准予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经裁定成立的,不予核准登记。第二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第二十一条申请被驳回且不可能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出申请,可以给予6个月的延长期。延期期满未提出申请的,其注册商标予以注销。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十年。注册续期获得批准后,将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转让获得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