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政策】佛山前海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2019)
发布日期:2021-05-28 浏览次数:
佛山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根据《佛山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佛山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在前海注册以及新迁入前海的金融及其他相关企业,包括:
(一)金融企业总部:经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子公司及专营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
(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佛山市级(含)以上分支机构。
(三)经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上述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13129078132销售);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
(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
(五)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金融控股集团、造币及金融押运企业、金融行业协会,以及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金融科技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
(六)符合本细则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 同时符合本细则及前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四条 对金融企业符合《佛山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并已经享受有关政策,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高给予2500万元的落户奖及500万元的增资奖励。
金融总部企业按照《佛山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有关扶持。
第五条 鼓励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等在前海集聚发展:
(一)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理财等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0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100万元,*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其他相关扶持。
第六条 金融机构人才可按照《佛山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奖励。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企业总部、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管理团队,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安家补贴。
第七条 鼓励前海跨境金融业务发展:
(一)鼓励前海企业开展跨境股权投资。对新获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前海设立基金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前海企业跨境发债。
1.对前海企业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融资规模0.5%、*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2.对前海港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发债资金用于前海港资企业的,给予融资规模0.5%、*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上述跨境发债为绿色债券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发行费用支持。
(三)鼓励跨国企业集团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对跨国公司以前海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并在前海银行开设主办账户,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的,按其上年度实际展业规模的0.1%给予奖励,奖励*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