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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5-28 浏览次数:

《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落实中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率先建设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推动港澳青年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聚集发展,促进香港、澳门融入中国发展大局,根据《佛山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19〕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前海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根据《若干措施》为港澳青年在前海实习就业、创新创业以及生活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各类扶持奖励资金安排使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原则】前款所称扶持奖励资金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下设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效”的原则,实行“单位申报、条件核准、部门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对经佛山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主体给予资助。

第二章 支持港澳青年实习和就业

  第四条【设奖学金】前海企事业单位在港澳高校(见附件1)设立奖助学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其当年用于高校奖助学金实际支出的50%一次性给予每年*高25万元配套资助:

  (一)与港澳高校合作设立奖助学金,并冠名“前海深港合作区—XX(单位名称)奖(助)学金”;

  (二)设立高校奖助学金方案获得前海管理局认可;

  (三)为获得奖助学金的港澳青年提供实习或就业机会。

  该项资助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不超过3年。

  第五条【实习资助】前海企事业单位为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香港青年实习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主办)或“粤港澳大湾区澳门青年实习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澳门人才发展委员会主办)的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岗位,每接收1名在校港澳青年大学生,实习单位可以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获得资助。港澳青年大学生实习期至少1个月以上,但*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就业资助】港澳青年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分别给予大专(含副学士)1万元、本科生2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一)具备全日制大专(含副学士)或以上学历,学历以申请资助时提交的凭证为准;

  (二)毕业证(学位证)发放之日起,5年内与前海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期限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

  前海企事业单位每招用1名符合上述条件的港澳青年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2000元资助。

  第七条【专业人士】取得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见附件2)的港澳青年,与前海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的,可以获得一次性5万元资助。

  第八条【人才奖励】港澳青年在前海创业就业期间,被认定为佛山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人选,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资助分5年平均发放。

第三章 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

  第九条【创业启动】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获得佛山市创业资助、创客创业资助,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二)获得佛山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资助,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三)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或香港青年发展基金“创业配对基金”资助,按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四)获得香港科技园“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培育计划”或“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资助,按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五)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前海创业园区6个月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上述单项资助金额*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总额*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创业成本】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创业园区,按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资助企业租金和物管费用总额(园区官方发布租金和物管费用指导价)。对同一企业资助不超过3年;

  (二)获得佛山市科技创新券,按科技创新券的实际使用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三)获得香港科技券计划资助,按科技券的实际使用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同时符合上述(二)、(三)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两项总额资助*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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