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8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中国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诱导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深化学习,体验计划的能量
降低社会保障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议,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减费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它在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附加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关系到改革稳定的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学习,深刻领会《规划》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降低社会保障率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路和行动与党中央、国务院的决议和规划结合起来。如果采用和实施有用的方法,就必须大幅度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付负担。
二是抓住讨论,制定实施办法,安排实施操作
各地要根据《规划》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实施办法,在领导安排、具体任务、方针方法、运行进度、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周密部署。,并一层一层地压缩他们的职责,紧密地坚持时间节点,并促进对表的基准测试。为严格执行《计划》的相关规定,地方政策应在标准上保持一致,防止政策的多样性,并禁止“一边违反一边达标”。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各部分要紧紧围绕减费政策,统筹讨论,明确责任,迅速行动,制定本部分的运行计划,并按照运行计划的要求安排实施,确保各项政策的有用性。
第三,准确把握计划的相关政策
(一)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份额的问题。如果员工在当地企业的贡献份额高于16%,可以降低到16%;不足16%,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如果省内单位缴费份额不一致,16%以上的城市可减为16%;不足16%,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现在暂时不调整单位出资份额的地区,需要按照公平一致的标准讨论提出过渡方案。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份额可降至16%。
(二)休闲率稳步下降。自2019年5月1日起,休闲安全总费率为1%的省份将分阶段延长降低休闲安全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工伤率稳步下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门关于分阶段降低社会保障费率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8〕25号),已纳入减费规模总体规划区,并按照指引持续实施,持续性并未减弱。在此之前并未纳入减费规模,但到2018年底,如果累计余额能支付数月达到分阶段减费条件,则按规定下调费率,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全部纳入减费规模。在定期减息期间,在确认费率后,一般不做调整。
(四)关于调整职工平均工资核算口径的问题。各省应以本省乡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加权平均工资计算全口径乡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职工平均工资核算口径后,为保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顺利衔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提出基本养老金计算和支付方式的过渡办法,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
(五)完善个体工商户和敏感职工缴费基数的政策。个体工商户和敏感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根据会计口径调整后的当地全口径乡镇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并承诺缴费人在60%-300%之间选择合适的缴费基数,以减轻缴费负担,促进参保缴费。
(六)关于加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确保省级统筹的意见。各地要逐步形成完善的养老政策,完善省级统筹指导方针,为全国统筹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底,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一筹集和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发布推进省级统筹的具体指导意见。
(七)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中心调整份额的进展情况。为进一步平衡各省养老保险基金负担,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心调剂份额,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19年基金中心调剂份额提高至3.5%。具体操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另行安排。
(八)关于稳步推进社会保障费征收制度改革的意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其他保险类企业职工缴费暂按现行征收制度征收,缴费方式稳定,“一省经验一省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费应当按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保、税务、金融、医保等方面要抓住推进信息共享渠道建设等各项操作,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缴操作有序衔接。各地要根据要求,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障基金收入预算。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缴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允许自行征缴企业以往历史欠费,不允许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防止企业生产经营形成困难。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其社会保障支付负担必须大幅下降。
第四,各方在政府的和谐机制下加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