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28 浏览次数: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地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经营和保护环境污染处理设备(包括主动连续监测设备,下同)的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第三方防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环境污染处理设备操作经验,并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具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本类别作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本类别作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四)环保设备运行服务的年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检测能力,有自己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能够满足运营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要求;
(六)保证其运行的环保设备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中国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纳税信用突出,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控企业,要确定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税务部分依法后续办理时,可参照生态环境部分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分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相关核查操作。具体办法由中国税务总局会同中国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通知的履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宣布。
财政部、中国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中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