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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21-05-2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告知如下:

1.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月起3年内(36个月,下同)依次扣除。配额规格*高可上调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此波动范围内确定详细的配额规格。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减免税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减免税限额按月折算。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减免税限额÷12×实际操作月。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二、企业招用独立工作的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按固定顺序扣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额度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高增加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此波动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计算减免税总额,并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实践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少于减免税总额的,限制实践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践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大于减免税总额的,减免税总额应当限定。

纳税年度终了,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少于减免税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按差额扣除企业所得税。当年未完成扣款的,扣款不结转下年。

在企业独立工作不满1年的退役士兵,按月折算为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计算的减免税总额= σ。今年每个在本单位独立工作的退役士兵÷12×详细定额说明。

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是指已退出现役,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令第号)以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进行纳税申报,注明退役士兵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书》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书》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保存下列材料供检查:l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役证》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役证》;2.企业与招收个体劳动者的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记录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今年在企业工作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览表(见附件)。

5.企业招用独立工作的退役士兵,不仅可以适用本告知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适用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扶持运营,企业可以选择*优惠的政策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的税收政策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果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告知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可持续享受将暂停至3年期满。财政部、中国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工作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上一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退役士兵,不享受本告知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经营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且符合本告知规则条件的,可按本告知规则享受优惠待遇,直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业务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把支持退役军人自主经营创业业务作为重要任务,自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各部分之间的和谐合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大家一起抓紧落实税收政策,发现问题及时逐级上报财政部、中国税务总局、退伍军人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休军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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