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明确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日期:2021-05-28 浏览次数:
记者24日从财政部获悉,为进一步支持风险投资企业发展,财政部、中国税务总局、中国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按单笔资金核算或按风险投资企业全年全部收入核算,对其个人合伙人来自风险投资企业的收入核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四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创业投资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基金中分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利润收入,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计算其全部年收入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按照“营业收入”项目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告诉清晰,创投企业挑选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全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告诉履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