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28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退化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br/】1。《中国税务总局关于固定户临时外出经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营业地税务机关按6%的税率征收税款”修改为“营业地税务机关按3%的税率征收税款”。
二.将《中国税务总局关于拍卖所得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修改为“增值税按4%的税率征收”。
三.将《中国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简易征收率为4%的增值税政策”修改为“简易征收率为3%,简易征收率为2%的增值税政策”。
四.将《中国税务总局关于非临床用血供应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修改为“按照6%的征收率,按照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5。将《中国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中国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中的“简易法可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简易法可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减征2%”。
6。纳税人适用3%减2%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简易方法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中国税务总局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br/]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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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总局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