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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入账可以节税吗?

发布日期:2021-05-28 浏览次数:

案例一:2019年9月,A公司要求王师傅搬运办公桌椅,以现金支付王师傅480元。王师傅提供了一张手写的收据。这个“白条”记录后可以税前扣除吗?答:可以记录,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1。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税务总局发布的2018年第28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第九条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费用开具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规模零星业务的个人。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凭证、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据凭证应注明收款人姓名、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规模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从事应税项目业务的个人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财政部、中国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一)按时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此数)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含) 2018年11月,公司采购了一批50万元的商品,当月售出。由于发票不是在同一个月取得的,因此与收据、合同和银行付款单据一起记录 后来由于取消了供应商,再也拿不到采购发票。这些“白条”可以税前扣除吗?答:可以记录,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1。《中国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中国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为对方注销、注销、被依法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且税务机关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在用相关资料确认支出的真实性后,可以税前扣除相应的支出。 在补缴或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过程中,企业因依法注销或吊销对方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补缴或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经下列资料确认费用真实性后,可以税前扣除费用: (一)无法补缴或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原因证明(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等)。(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3)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材料;(5)货物进出仓库的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注: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要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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