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有哪些限制
发布日期:2021-05-28 浏览次数: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限制: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展开全部其他答复:佛山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公司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出版署]佛山市其他机构[文件编号]胡高发民[2006]10号[颁布日期]2006年6月20日[实施日期]佛山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股份合作企业公司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法民二[2006]10号)市一、二中级法院、三、四人民法院、各区、区、现印发《关于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答复》如果在审理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第二人民法院反映。附:关于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2006年6月20日《关于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为进一步统一市级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思路,规范法律适用,高院第二人民法院在调查的基础上,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解答: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公司案件的审理如何确定判决依据。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公共经济组织,具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点,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结合。股份合作企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合伙企业。中国立法机关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目前,本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参照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7年7月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国改革委员会指导意见》)和佛山市人民政府1997年5月17日发布的《佛山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暂行办法》)。因此,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和运行具有很强的政策因素。人民法院应充分认识现状,正确确定判决依据,稳步处理纠纷,进一步促进本市股份合作企业转型经营的稳定和规范。本市法院审理与股份合作企业有关的公司案件,应当根据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照中国体改委指导意见和市政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鉴于中国体改委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的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法院的判决文件不能直接引用作为判决依据。企业章程、中国体改委指导意见、市政府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法院可以在审理中参考*类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能直接在判决文件中引用。二、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是全体发起人就企业的设立和管理达成的协议,对全体发起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审判中,法院应当尊重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除章程规定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与中国体改委指导意见和市政府暂行办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外,一般不容易认定章程规定的事项无效。三、如何处理股权如何转让给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问题。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一般限制职工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股份。庭审中,法院应尊重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所作的限制性约定,不能以侵犯股东自由处分股权的权利为由认定该约定无效。持有股份合作企业股份的职工,想出售其股份的,按照公司章程办理。职工持股的股权转让请求违反公司章程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四、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职职工要求退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鉴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本质特征之一是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员工不仅是在企业工作的工人,也是企业的股东,具有双重身份。员工作为企业股东的身份与他们在企业中的劳动密切相关。为保持企业资本充足,公司章程一般规定职工股东在任职期间不得抽回股份。因此,如果企业员工要求退股并返还股权资本,法院不会因其违反企业章程的规定而依法支持其要求。五、如何处理股东要求分红的问题。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对分红有约定的,或者企业股东大会对分红有生效决议的,按照章程中的约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办理。股东请求分红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六、股份合作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章程中的约定办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上一年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其他会计报表中所列的“企业净资产”确定每股价格。七、关于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退股理由后不同意退股,提起股权归属诉讼应如何处理的问题。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