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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告期间被人异议了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05-26 浏览次数:

商标公示期异议是指在*近三个月内,当一个商标被公告时,另一个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并向中国商标局提交证明材料。如果对方提供的信息能够充分证明其商标具有优先权,则该商标可能被驳回。

如果在注册商标时通过代理机构移交,您的代理机构将收到中国颁发的质疑文件。根据文档,可以分析被质疑文档的原因,具体分析可以看出异议审核的成功率。如果异议审查的成功率很高,

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异议审查,因为异议审查需要写一些材料,所以*好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提交异议审查,可能会专业一点。

对初步核准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决定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对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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