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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被异议人答辩应要哪些内容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一、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必须是异议人或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对商标异议进行答辩的,应当附《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作出异议裁定告知异议双方。

第二,有明确的反对理由

针对《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和证据材料。辩护理由和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很可能在异议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

三、答复期限

《商标法》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商标异议后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复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日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收到的实际日期为准。但是,除非当事人能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据。虽然法律上有此但书,但当事人应在异议期内发送异议回复,并保证邮戳清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被申请人的回复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期为回复日期。实际收到日期超过法定异议期限,可能导致裁决的,必然会给利害关系方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申请人是否未予答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商标局都将依法作出裁定。

四.其他附属材料

商标局发送商标异议副本(用于确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信封,应当连同异议答复和材料一并送交商标局。

五、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中如有外文文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外文异议答复将不作为异议答复材料,退回当事人。(见:1997年1月14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中文译文的通知》)

不及物动词补充证据材料及提交期限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中声明,并在提交异议答辩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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