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资讯 > 常见问题

商标质押注销需要多久?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商标法》第七章关于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如下:【/br/】第六十六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在提交申请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前该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证明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证明材料无效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br/】前款所用的证明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明材料和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明材料。【/br/】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在注册商标公告后三年内提出申请。
第六十七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限制;
(3)破产清算;
(4)不能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其他正当理由。【/br/】第六十八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无效的理由仅延伸至部分指定商品的,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应当撤销或者宣告无效。【/br/】第六十九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说明许可方、被许可方、许可期限以及许可的货物或服务的范围。【/br/】第七十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质押登记,商标局予以公告。【/br/】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以10万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被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收缴并销毁非法使用的商标;商标标识和商品难以分离的,应当一并收集、销毁。【/br/】第七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商标注册证》正本。【/br/】商标注册人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或者其在指定商品上的效力终止。【/br/】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撤销或者注销注册商标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重新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请进
提交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