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的特点和保护范围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人们常常称实用新型为“小发明”。在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都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实际上,这两项专利有很多不同之处,可以概括为: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我国专利法要求在申请日之前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本实用新型的要求是在申请日之前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本发明强调“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只提到“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本发明比实用新型更有创造性。
(2)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小于发明的范围。由于本发明是产品、方法或其改进的新技术方案,因此本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或改进发明。只有在产品发明中,才能是定型产品发明或不定型产品发明。除此之外,除非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申请专利。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范围要窄得多,仅限于产品的形状、组成或组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都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一个实用新型不可能为一个与其形状、结构或组合无关的产品生产。因此,本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发明的范围窄得多,发明的范围仅局限于与产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有关的创新设计。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短。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要比发明专利短得多。这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实用新型的创造过程比发明更简单易行,发挥效益的时间也短得多。因此,关于其保护期的法律规定相应较短。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的审批过程简单。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可以不经实质审查而予以公告,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至于发明专利,必须经过实体审查,无论是审查程序还是时间,都比实用新型复杂得多,时间也长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