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答辩时间要求?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任何人均可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被中止为由申请撤销,并说明相关情况。中国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并限制商标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对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予以撤销的答复,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未使用商标的合法理由。【/br/】*好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连续三年撤销注册商标的答辩,因为未能证明证据,商标注册人自行负责。因此,根据中国商标局的要求,及时组织合法使用证据证明商标使用尤为重要。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年商标撤销抗辩所需材料和程序:
一、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以及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商标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代理机构提供的商标使用、商标印制和商标产品生产的图片或相关材料及证据清单)。
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书》及申请撤销商标的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由代理机构提供)。被申请人签署的《撤销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三年的批复》和《商标代理委托书》【/br/】二。办理程序
代理机构提供办理程序:被申请人签订代理合同-付款-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制作标准文件-并向中国商标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