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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第一,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内的公众的普遍关注度来判断。【/br/】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容易识别商品和服务及其来源。市场上一般都会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主要受影响的是消费者和特定的经营者。因此,法官在歧视商标相同、相似事件发生后进行案件判决时,判决注意也应回归这种情况,也应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为标准。这种关注并不是这个领域的相关专家所具备的。如果专家的关注过于专业,判断标准可能会过于严格。但这不是一个粗心的消费者的注意,这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从他们的关注度来看,可能太广了,可能会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被省略的情况。需要从上面提到的两个中选择普通的、普通的、广大相关公众关注的作为标准。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能力的判断,司法实践中也称之为认定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主观标准。在分析、判断、采纳相关证据作为决定案件和制作证言的依据的过程中,法官应当坚持相关公众普遍关注的标准。
2。准确把握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整体、关键部位、孤立性的比较方法。根据市场上消费者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在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我们往往采用整体比较商标、重要部分比较商标和分离商标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似性,尤其是商标的相似性。
(1)整体比较,又称商标的整体观察和比较,是指对商标整体的观察,而不仅仅是把商标的所有构成要素分别拿出来进行比较。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组成的,留在消费者记忆中的是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商标的某些个别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具体构成上存在差异,但只要结合为一个整体,由此产生的整体视觉仍有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解时,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另一方面,如果两个商标的某些要素可能是相同的,但作为一个整体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即整体视觉不同,则不能视为类似商标。
(2)关键部分的比较,也称商标主要部分的观察比较,是指对商标中起识别作用的主要部分的重点比较和对比,是对整体比较的补充。这种比较方法也是根据消费者对市场上的商标和商品的具体感受和记忆来采用的。一般来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深刻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或重要部分,即在商标识别中起主要作用的部分。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相似时,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判断为商标相似。【/br/】( 3)孤立比较,又称商标孤立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和被指控侵权的商标放置在不同的地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较,而不是将两个待比较的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比较方法,无论是整体比较还是重点比较都要采用孤立比较的方法。一般来说,消费者在寻找他们想要的商品时,总是基于过去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广告留下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上寻找某种品牌的感知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不会同时放在同一个柜台。在消费者心目中,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两个商标同时对比,而是有之前在脑海中看到过的商标,与目前看到的商标进行对比。【/br/】在事后的侵权判定中,利用消费者的这种思维方式,采用孤立观察比较的方法,可以更真实地反映被控商标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比较,不同于消费者在市场上实际购买和交易的情况,这可能会使法官更加关注两个商标之间的差异,无法准确判断消费者在实际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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