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资讯 > 常见问题

商标驳回复审怎么做?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驳回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由于商标审查员认知水平的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主客观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一致。设立驳回审查程序,使申请人有机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反映其商标申请的客观情况。【/br/】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注册申请一旦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样式是不能修改的。商标驳回复审是以原商标为基础的复审,因此,复审时该商标不得部分修改。申请人如需修改,应当重新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为新商标。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委托书
2。商标驳回通知原件
3。相关证据材料

请进
提交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