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和撤三答辩的不同与意义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商标撤销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三年后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本条款的目的是提高注册商标的有效利用率,减少空注册商标的浪费。如甲方认为乙方商标注册成功,但三年未使用,甲方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三”。甲方提交申请后,乙方应在收到商标局“撤销三证”受理通知书后两个月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明,否则乙方的注册商标将被撤销。【/br/】商标撤回答复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中国商标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两个月内,或者证明前三年内有正当理由不使用该商标后,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的意见。同时,还应返还《关于提供使用注册商标证据的通知》。提交中国商标局裁定。【/br/】如果商标撤回答复是提交以下证据,则商标自动被撤销并失效。
1。未在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明的;
2。所提供的使用证据是虚假的或无效的;
3。未能提供不使用的有效理由。
商标撤销回复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通知书》原件及信封,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商标产品生产销售的图片或相关材料、商标产品贸易文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证据清单,由机构提供)。【/br/】申请撤销商标的申请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和《商标委托书》(由代理机构提供),被申请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复函》和《商标委托书》(由代理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