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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商标异议?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提出的异议,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被异议的商标。反对者是反对者,商标申请人是反对者。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核准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商标公告期的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那么反对的理由是什么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商标的。
2。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
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受托人或代表人的[/s2/]商标。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滥用地理标志,给公众造成混淆的。
4。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的特殊商标权。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已经被他人使用,并以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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