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持续开展技术成果研究开发和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的常驻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中国税务总局负责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中国税务总局组成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证管理及相关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中的重大纠纷,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中国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报告,研究提出政策改进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络”;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市科技行政部门。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备案,对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认定企业的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和处理复审申请及相关报告,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自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十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并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应当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捐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起核心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中国支持的高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中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实际经营期不足三年的,下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我国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研发费用总额的60%;
(六)过去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证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注册,向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依法设立企业的相关登记证明;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批准证书、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准文件、认证认可书、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员工和科技人员的描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