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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1.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的,15日复审期限的计算以当地邮局收发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当事人收发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标注的日期自当事人收到之日起顺延20日,或者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之日为当事人出具的日期。

2.对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复审期限自国际局签发的驳回通知中注明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布日期的,从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布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标注的日期开始计算。

3.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限届满前30日申请延期。但是,延期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延期申请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延期时间自第16日起计算。

4.由于延期申请的期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时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期限审查,而是在收到正式复审文件时进行期限审查。超过法定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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