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什么是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就初步审定的商标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非商标注册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什么样的商标会受到质疑?
1.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商标。
2.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或者经初步审查认可的商标。
3.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
5.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受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滥用地理标志,给公众造成混淆的。
7.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著作权的。
8.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专用权。
9.初审认定的商标是已经被他人使用,并以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有争议怎么办?
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副本发送给异议人,并限定异议人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答复。异议人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答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