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资讯 > 常见问题

岳云鹏胜!五环之歌终审不侵权,版权侵权如何判定?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佛山中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彩电传媒有限公司、新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岳龙刚(艺名:)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中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情是这样的。《五环之歌》大火后,中德公司认为岳云鹏擅自将《牡丹亭》歌词改编成《五环之歌》在商演使用,遂将岳云鹏告上法庭。同时,由于《五环之歌》也被用作电影《煎饼人》的主题曲,投资拍摄该片的万达公司、新力公司、金湖公司也受到影响,一同被送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牡丹之歌》是作词人与词人吕远、唐禾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三人所有,中德公司作为上诉人不能单独行使著作权。另外,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五环之歌》的歌词构成了一部全新的作品,没有使用或参考《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原始表达等基本内容,因此不存在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的情况。

在讨论侵权问题的同时,很多网友却在另一边误入歧途,聚焦于岳云鹏的生命核心纪念物原本叫岳龙岗,岳云鹏其实是个艺名。有网友建议,小PINKRAY呢?大概这也是因为他的外号叫刘妮。

另一方面,周杰伦发布新歌《说好不哭》时,关于音乐或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也有一些讨论。目前,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相当复杂,因为著作权法只列举了侵权行为,而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

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原则中,思想与作品表达二分法的思想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著作权法原则的基本要求。版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则、方法、表现和过程。

思想与表达、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离后,如果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接触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者近似,被告不能提供其创作过程证明其独立创作没有模仿的,侵权成立。

在判断两个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存在一个所谓的实体部分,即被诉作品模仿权利人作品的实体部分。但是,一部作品的本质部分是什么,如何判断,还是见仁见智。智协32.cn提醒大家,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要做好版权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保护工作,防止他人抄袭;同时也要注意原创,不抄袭他人的成果,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请进
提交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