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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权吗?(三)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技术成果安全专属。猫大师团队专利科普文章设计专利系列(3)。

限制设计专利权可以保护的对象的第二个因素是可以在工业上应用的设计方案。

[概念阐述]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图案的组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从工业应用出发,是指该设计可以应用于工业,形成批量生产。”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可以在工业上应用的设计方案,是指采用该设计方案的产品应当能够以工业方式批量制造,但是如果不满足这一要求,则不能授予该设计专利权。

从实用的角度来看,“适合工业应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图片或者照片可以构成一个项目,并且只能构成的项目。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有必要能够根据设计专利公开的图片或照片准确且地确定所需的专利保护设计的外观。

2)外观设计专利中公开的由图片或照片组成的物品,必须能够实现工业化批量生产,即工业再现性和批量生产。

综上所述,“适合工业应用”就是基于独特性的工业化。

[案例分析]

依靠自然物的自然形态建造的作品

某个自然物的形态可能是确定的、独特的,依靠自然物的自然形态构建的作品外观也可能是确定的、独特的。但由于作品是依靠自然物品的自然形态构建的,因此由此构建的作品外观无法复制和复制,不符合基于独特性的工业要求。因此,不能将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依靠自然物的自然形态建造的作品。

比如根雕作品是在每种天然原料的独特形状的基础上加工而成的成品,所以不同原料制成的作品外观不同,不能以工业方式批量制造,所以不能授予设计专利权。根据根雕作品,本质上,无论是手工加工还是机器加工,它们形成的作品的外观都必须依赖于根雕的自然形式,而没有再现性。但如果完全改变根雕原有的独特形状,只使用根雕木材的特性,即如果能够使用其他木材来精确地复制作品的外观,那么所获得的作品的外观将满足“适合工业应用”的要求。

同样,外观专利权[/s2/]不能授予天然石材和天然植物形式构建的景观作品,因为依靠天然石材和天然植物形式的独特形状构建的景观作品也不符合“适合工业应用”的要求,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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