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一件标志用作商标“带有欺骗性”?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近日,佛山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蓝月亮的诉讼请求,认为“中秋”商标第20641569号(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中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功能和用途的错误认识,构成我国商标法中的“欺骗性”情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据了解,争议商标是蓝月亮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注册的,被指定用于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演出(表演)和娱乐服务等41种服务。经审查,商标局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争议商标的商标标识含有“节”字,易被消费者误解,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为由,决定驳回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蓝月亮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同年12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蓝月亮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遂向佛山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佛山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指定服务中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法院于今年4月25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蓝月亮的诉讼请求。蓝月亮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佛山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我国商标法中的“欺骗性”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者产地等方面掩盖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使公众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争议商标由汉字“中秋节”组成,其中包含“节日”一词,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中秋节、元宵节等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争议商标如果在教育、安排、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中注册使用,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功能、用途等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的“欺骗性”,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综上所述,佛山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蓝月亮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评论
佛山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龙: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具有欺骗性,容易导致公众误解商品质量等特征或者原产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的核心和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消费者通过识别不同的商标来购买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法必须保证商标发挥正常的区分功能,欺骗性标记容易在消费者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形成“认知障碍”或“认知错位”,使消费者难以以合理的“普遍认同”进行正常、顺利的品牌识别购物,容易被误导。换句话说,“欺骗性”标志破坏了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
在判断是否是“欺骗性”标志时,要把握相关标志是否会形成消费者的“认知障碍”或“认知错位”。如果相关标志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质量、功能、用途、类型、主要原材料等产生误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中秋节是一个以月亮为主题的节日,人们也通常称之为中秋节。所以人们提到中秋节,可能会联想到中秋节,但公众很难认可中秋节是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因此,“中秋节”如果在教育、会议安排等服务中作为商标注册,会造成消费者在争议商标与其指定服务之间形成“认知错位”或“认知障碍”,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有必要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争议商标进行规制。